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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基金可用于职业培训

  3月1日正式实施的《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体现上海特色 

  日前,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对即将实施的《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进行解读时说,这一规定在诸多方面凸显出强烈的“上海特色”。 

  《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是市人大在全面总结本市近年来促进就业工作 
的基础上制定通过的。它首次将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体系、公共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公共实训基地免费开放、开业扶持、就业困难人员托底等促进就业的重大政策措施上升为立法规范,首次明确了失业保险基金可以用于职业培训等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事项,首次将非正规就业的劳动组织的扶持和管理纳入法制轨道。它将于3月1日正式实施。 

  政府是促进就业责任主体 

  为了强化政府责任,《若干规定》在下列几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明确政府应当将增加就业岗位、控制失业人数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在宏观决策时,充分考虑就业因素,预先评估对就业造成的影响。二是将促进就业工作列为政绩考核的内容。三是政府要在税费减免、财政经费上加大对促进就业的投入。四是要求政府通过建立促进就业领导小组,协调各政府部门的工作,更好地形成促进就业的合力。其中,不少规定都是首次进入我国地方性法规。如,明确规定“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审批涉及政府提供土地、资金及政策扶持的建设项目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就业的影响进行评估审核。” 

  对于社会责任,《若干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在聘用、裁员和职业培训等方面也承担相应责任。而个人方面,如登记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三次拒绝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适合的就业机会的,将退出失业登记,停止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新制度降低了失业津贴给付标准和期限 

  《若干规定》的另一大突破是,首次明确了失业保险基金可以用于职业培训等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事项。新制度降低了失业津贴给付标准和期限,并把其中的一大部分资金用在了职业培训方面。 

  近年来,本市在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方面作了积极的探索,对促进就业取得了了很好的效果。最近,国务院在有关加强就业工作的文件中明确,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的功能。因而,此次立法明确“失业保险基金除用于失业保险待遇的足额发放外,结余部分可以用于职业培训等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事项。” 

  非正规就业纳入立法规范 

  《若干规定》还首次将非正规就业的劳动组织纳入立法规范。非正规就业是国际上普遍存在的一种就业形式,国际劳工组织对此也非常关注。1996年,市委、市政府在研究再就业工程政策时,为了帮助扶持鼓励劳动者通过自主开业的方式实现就业,借鉴了这一概念,并结合上海的实际,制定了非正规就业的政策措施。凡经政府认定的非正规就业的劳动组织,可以在资金融资方面得到政府提供的系列优惠政策和免费的开业指导、培训等服务。 

  本市非正规就业的劳动组织的发展,为拓展就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发挥了重要的作用。2001年,国际劳工局戈兰·胡挺执行局长专程到上海对非正规就业作了考察,认为上海的非正规就业已成为拓宽就业渠道的新形态,并命名为“上海模式”。因此,《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明确“本市鼓励和引导劳动者通过非正规就业的劳动组织,实现就业。”“经政府认定的非正规就业的劳动组织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享受优惠扶持政策。”并授权市政府制定相应的具体管理办法。 

  促进就业需要立法保障 
  
  这位负责人指出,当前本市就业矛盾仍然突出,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和结构性矛盾同时并存,城市化进程中产生的富余劳动力加速向非农领域转移,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和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互相交织,因此,促进就业将是本市当前和今后长时期内一项重大而艰巨的任务。 但是,目前促进就业工作尚缺乏较高层次的立法保障。一方面,我国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虽然有专门针对促进就业的章节,但规定比较原则,而国家的促进就业专门法律也至今没有出台;另一方面,本市在近几年,已经相继推出了一系列由政府实施的促进就业政策,如强化政府责任、提升劳动者技能、扶持自主开业、帮助困难群体等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已经被实践证明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并且是行之有效的。但这些卓有成效的做法,大都是以政策性文件的形式予以规定的。因此,通过地方性的促进就业立法,为上海长期性的促进就业工作提供法律保障,以应对当前本市严峻的就业形式,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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