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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规范红十字会开展救护培训收费标准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关于深入开展群众性现场救护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3]47号)要求,红十字会本着人道、公正、中立、独立、自愿、统一及普遍的原则,对公安、交通、建筑、教育等行业中的有关人员进行救护培训。救护培训收费自2003年试行两年来,救护培训工作逐步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为保障救护培训工作的正常开展,现将红十字会开展救护培训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规范如下并从2005年11月15日起执行,同时黔价费[2004]300号文件废止:

一、 培训工作须做到“四统一”,即:统一教学计划、统一

教材、统一质量标准、统一考核发证。培训工作本着自愿的原则进行。

二、救护培训内容:以现场的、初级的、易掌握的救护知识和技能为主。主要包括止血、包扎、固定、搬运等四项基本技术,现场心肺复苏技能,以及中毒(化学和食物)、触电、溺水、自缢、烧伤等常见意外和家庭急症的紧急救护。

三、救护培训收费:(一)救护培训费标准:每人每期72元。(二)教材费据实收取。(三)取消救护师资培训收费。

四、以上培训收费已含报名费、场租费、课酬、监考、实验消耗、合格证书工本费等费用。培训单位除向学员收取救护培训费、据实收取教材费外,不得再向学员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五、以上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收费主体为省红十字会组织的救护培训工作收费,救护培训费每人每期按72元收取;收费主体为各市(州、地)、县红十字会组织的救护培训工作收费,救护培训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同级物价部门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在最高收费标准内制定。

六、红十字会在开展培训工作时,对在社区开展的公益性普及培训应实行免费培训,对生活确有困难的低保、残疾等人员可酌情减免收费。 

七、收费单位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贵州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做到示证收费,依法纳税,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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