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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定江西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赣发改收费字[2005]1594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请核江西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和校长培训、考试收费标准的函》(赣教计字[2005]186号)收悉。 
  为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1999年教育部7号令)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培训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5]547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复函如下: 
  一、培训费 
培训费:新任教师、教师岗位培训、教师远程培训,短缺学科教师应急培训等根据实际授课时数每学员每课时按1.00元的标准收取;由财政部门安排经费的骨干教师培训,不得再收取任何费用。 
  二、《继续教育证书》工本费,每证不超过5元,按实际招标价格收取。 
  三、培训所需的教材、培训所需的场地据实收取,有关支付凭证请妥善保管备查。 
培训费主要用于培训考试等各项费用的开支。组织实施上述收费前20个工作日内,由承担实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各级教师进修院校和普通师范院校及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教师培训机构,待该批文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方可执行。上述收费属非税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抄送: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省价格监督检查局、省财政厅非税收入处、票据管理中心。 


       江西省发改委办公室    2006年1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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