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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干部职工短期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
桂价费字[2000]438号
各地、市、县物价局、财政局、区直各有关单位:
鉴于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行政事业单位举办干部职工短期培训班收费管理的暂行规定》(桂价费字[1992]042号)制定的干部职工短期培训班收费标准已难以维持正常的费用支出,为保证培训工作顺利进行,经研究,决定将于部职工短期培训费收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天10—15元。其他有关问题仍按桂价收费字[1992]042号文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OOO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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