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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培训办班及收费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解决培训办班多而滥问题,规范党政机关培训办班收费行为,减轻基层和群众负担,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办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4]8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党政机关培训办班及收费管理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本通知所称的培训班,是指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或其他受委托的单位,组织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和个人参加的非学历教育。如:政治理论培训、业务培训、上岗培训、公务员培训和各种资质、资格培训以及实年检、年审举办的各类培训等。

二、未经同级党委、政府许可,或非属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明确规定,市和县(市)区党政机关各部门原则上不得举办培训班;确需举行的,不得向培训对象收费,经费由主办单位自行解决。

三、经同级党委、政府批准,或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组织的培训,要改革培训方式,简化培训程序,其经费由主办单位在业务经费中开支或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不得向培训对象收费。实行委托培训的,按“谁委托,谁出钱”的原则执行。

四、凡按国家规定需经培训和考试合格才能获得资质、资格的技术等级证书的,实行考试与培训分离。主管机关负责任职资格条件和试题的制订,定期组织考试和颁证;具体培训工作,通过市场竞争,由社会培训机构承担;单位或个人为取得某一资质、资格证书,需参加培训的,可自主选择。主管机关不得把单位或个人是否参加由本机关或委托单位组织的培训作为获得资质、资格或颁证的必要条件,也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委托培训。

五、加强对社会培训机构(包括各级党政机关下属的培训机构)培训办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对社会培训机构举办的培训收费,各级财税部门要加强票据管理;物价部门要按行政审批制度规定,加强和完善对培训办班收费的事前审批。受党政机关委托代培的,不得向培训对象收费,其经费向委托的党政机关结算。

六、严肃纪律,坚决做到令行禁止。本通知下发后,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严禁违反规定擅自举办培训班;严禁将应由单位或个人自愿接受的培训变为强制培训,强行收费;严禁以各类会议代替培训或以住宿费、会务费等形式转嫁费用、变相收费;严禁擅自提高培训收费标准,扩大培训范围;严禁以培训班为名游山玩水、大吃大喝、发放纪念品及推销各类书刊和其他物品。

七、落实责任,严格管理。治理培训班收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难度较大,各地、各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以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统一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物价局、财税局、监察局、纠风办和审计局等部门要加强对本通知贯彻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各管理和监督部门要立即予以制止,造成后果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八、市委、市政府授权市干部教育培训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履行党政机关干部培训办班的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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