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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普通话培训辅导站申报、管理办法

  为了使我市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科学、有序、规范地进行,现依据国家语委《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条件和机构设置
1.凡申请建立普通话培训辅导站的区(县、学校)应具备下列条件:⑴有组织机构领导,有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⑵有培训工作规划、计划;⑶有相应的培训办学(班)条件(如教室、语音室及设备等);⑷区(县)、学校分别有7名、4名以上国家级或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
符合上述条件的区(县、学校),由申请建立辅导站的所在单位,向市语委办公室提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申报审批表一式三份。
2.南京市普通话培训测试站(以下简称“市站”)是省语委批准建立的面向全社会的普通话培训测试实施机构,各普通话培训辅导站工作为市站工作的延伸。为此,辅导站行政上由教育主管部门领导,业务上接受市站的指导和管理,对外挂牌一律为“南京市普通话培训测试站××区(县、学校)辅导站”。平时开展工作,使用所在单位公章,不再另刻公章。
3.为便于管理和开展工作,原则上每个区(县)均应建立区(县)一级的辅导站,其关系一律挂靠在区(县)教师进修学校。对暂不具备条件的,可暂缓建立,但限期不超过2002年底。
二、工作职责和规范
1、辅导站的辅导站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实施本区(县、学校)的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协助市站做好测试的组织工作,完成市、区语委办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各辅导站每年二月底前,须上报年度培训测试计划,市站协调后编制全市培训测试工作安排表,由各区(县、学校)组织实施,同时报省培训测试中心。
3.培训应依据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使用省语委编写的教材,教师必须是市站在聘的省级以上测试员培训授课。每期培训班的课时,可根据培训对象的实际需要安排。
4.测试活动一律由市站主持,并在市站举行。拟测试人员须向所在辅导站提出申请,由辅导站集体到市站办理报名手续,并做好测试的组织工作。各辅导站组织的测试,一般每半年一次,时间放在假期。凡未经市站批准的测试,其测试效果无效。
5.培训管理使用“江苏省普通话培训测试管理”软件。各辅导站开展业务活动的有关文字、图片、音像等资料应妥善保管,随时接受市语委办公室、市站的检查。
6.辅导站连续一年未开展工作,或虽开展工作,但不能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的,市语委办公室将视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直至撤销辅导站的处理。
三、普通话水平测试员
1.市站根据测试工作需要,并报市语委办公室同意,向获得国家级或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资格证书者办法任职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2.受聘测试员在市站或所属区(县、学校)辅导站承担培训工作,执行测试任务。
3.市站每年对聘任测试员参加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的工作态度、测试能力、履行职责、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考核,对在工作中违反纪律情节严重的、或因个人原因承担培训测试任务量过少的测试员予以解聘。
4.市语委办公室每三年表彰一批优秀普通话水平测试员,并负责向省语委推荐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工作热情、具有一定理论造诣、丰富实践经验的国家级或省级测试员担任视导员。
四、普通话培训测试收费
1.各辅导站的培训收费,严格执行苏教计[1995]30号、苏教综[1995]170号文规定标准。
2.测试收费由辅导站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向被测人员统一收取,并全部上交市站,其中30%由市站交省培训测试中心。
3.各辅导站收费,必须开具正式收据,所有收费按财务制度建帐立规,并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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