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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的强制性培训收费办事指南 
编号: 3-4 
1.事项名称 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的强制性培训收费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批文和收费许可证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审批;审批对象必须依法执行审批机关批准的政府定价。 

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公布,1998年5月1日起实施);《广东省定价目录》(粤府办[2002]10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2002年12月24日颁发) 

5.审批条件 全市行政机关和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开展有关强制性培训的其他定点机构。 

6.申请资料 1、申请书。附收费制定或调整方案、法规政策依据、现实理由和可行性分析。 
2、培训课程大纲和课时测算依据、资料。 

7.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市物价局;季华五路18号经华大厦九楼 

8.审批决定机关 市物价局 

9.审批程序 1、申请单位提出制定或调整培训收费申请,送达市物价局; 
2、区属申请单位须经区物价局初审并上报市物价局; 
3市物价局审查开设培训班的文件依据及课程设置、课时测算等资料后,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4、发文批复申请单位,颁发收费许可证,并公布实施。 

10.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11.审批收费 收费:无 

12.审批表格 审批表格:无 

13.年审或年检 年审或年检:否 

14.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佛山市价格举报中心;12358 

15.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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