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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行八荣八耻要充分利用"耻感文化" 

胡锦涛总书记不久前关于“八荣八耻”的重要谈话,抓住了促进党风政风进一步好转的根本,在全国激起了强烈反响。

从目前各党政机关采取的措施来看,大家似乎不约而同地都想到了教育:比如在中央纪检监察机关举行的座谈会上(3月21日新华网)以及中组部日前发出的通知中(3月21日《广州日报》),都把“加强教育”作为官员落实“八荣八耻”最重要的一项措施。

加强教育重不重要呢?当然重要。但这是不是就是问题的全部关键呢?我却有一点不同看法。

道理很简单,总书记的概括固然是高屋建瓴,振聋发聩,但“八荣八耻”的内涵应该说都是常识。一个人能够过关斩将,跻身于党政官员之列,对这些“荣、耻”早就应该了然于胸,不至于像小学生似的要等教育之后才能明白。但从目前的“党风政风”的情况看,他们做的并不好。

答案也许应该到中国传统文化的特质当中去寻找。学术界公认,和西方的“罪感文化”不同,中国的传统文化是“耻感文化”。在西方的基督教文化中,人生来就有“原罪”,个人直接面对上帝,直接体验自己的良心感受,道德约束是内在的。

而中国的“耻感文化”则强调外在的约束力,罪错暴露,受到了他人的谴责与惩罚,才会产生心理压力。假如罪错不为人知,那么也就会满不在乎,悠然自得。

“耻感文化”深深地渗透于我们民族文化心理的最深层。我们看到,从《水浒传》中的一百单八将到金庸笔下形形色色的各路豪杰,在关键时刻,他们口中往往会吐出同一句话——我要是如何如何(或者相反),“岂不被天下英雄耻笑?”——至于事情本身的是非曲直,他们考虑的倒不是很多。概括地说,耻感文化中的个人,其所作所为首先考虑的是他人的、社会的评价,以受人赞许为荣,以受人贬斥、嘲笑为耻,并由此决定自己的行为。

从这个角度来看,“八荣八耻”能不能化为官员的行动指南,关键取决于官员的行为能不能为公众所知!这就必须要求限制官员们的隐私权。

如果官员们意识到自己的一举一动都处于公众的注视之下,都可能受到公共舆论的赞许或者批评,那他们的行为就会可能会谨慎得多,就可能更接近“八荣八耻”的要求,反之就会肆无忌惮得多。

也许有人会说,难道官员和官员之间就不会相互监督吗?应该承认官员之间的相互监督也是存在的,但同时更应该指出的是,由于腐败的泛滥和长期化,在一些地方官员们的小圈子里,“荣、耻”的标准完全是颠倒的,比如有的官员原本没有情人,后来发现相互交往的同僚们人人都有情人,便为了避免被嘲笑就也找一个情人。

诸如此类的事情有时也会见诸报端。所以单纯依靠官员们之间的相互评价是不行的,必须要引入社会公众的评价。

此外,从现代政治文明的角度来看,官员作为“公众人物”,其隐私权本来就是应该受到限制的。可惜在中国由于种种原因,这一点始终未能以法律的形式得到确认。

要让官员践行“八荣八耻”,就要充分利用“耻感文化”,让社会公众来参与监督评价官员的行为。

马克思曾说过:“羞耻是一种内向的愤怒”,可以预期,社会舆论和公众评价的压力将会有效唤起官员们的这种“内向愤怒”,并使这种“愤怒”指向他们自己的不良行为,进而使他们的行为变得对社会和公众更有利一些。

社会各界:从我做起践行“八荣八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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