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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法典

涉及亿万劳动者权益保障 编纂劳动法典呼声渐起
体现时代精神 回应实践要求

法典编纂是目前法学界最热门的话题之一。

今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要增强立法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在条件成熟的立法领域继续开展法典编纂工作。

《法治日报》记者从多渠道获悉,目前我国法典编纂研究论证准备工作在多个法学领域展开。其中,作为关涉亿万劳动人民切身利益的劳动法典编纂准备工作正在全力加码。

近日,一场名为“新发展阶段的中国劳动法典:目标、挑战与路径”专题研讨会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在北京召开。会上传递出一个强烈信号,编纂一部具有时代性、人民性、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法典的立法时机已经成熟。

加强劳动法典编纂理论研究

“法典编纂是系统长期艰巨的立法任务,编纂劳动法典是重大的理论和实践课题,需要学界开展深入全面系统的理论研究,为立法工作提供理论支撑。”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会长张鸣起指出,编纂劳动法典需进一步加强理论研究。

张鸣起认为,应深入研究劳动法典的体例结构。法典强调立法的完备性和体系性,要从现有劳动法律制度体系及立法需求出发,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研究劳动法典主要内容、内部结构、编章安排及其内在的逻辑关系、分析逻辑规律。同时,深入研究法典编纂的实现路径。要加强立法规划的研究,分步骤、分任务、分阶段有序推进,还要统筹立改废释纂等各项工作,深入研究时间表、路线图和任务书。

张鸣起尤其强调要注重理论创新。“劳动法典编纂要着眼于21世纪劳动法面临新课题,把握劳动法的发展方向和未来趋势,要深入总结国外经验做法,总结规律,追踪发展的方向、动向,深入研究劳动法典编纂应有的时代特征和本土特色,特别是中国特色,努力提供中国方案,展示中国智慧,推出具有创新价值研究成果,为法典编纂建言献策。”

此外,张鸣起认为,扎实做好重要理论问题研究的同时,还要加强和立法行政、司法、工会等部门机关沟通,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类对策研究。

法典编纂必须坚持中国特色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新生代员工、人工智能和灵活用工……进入新发展阶段,我国劳动关系发生了诸多变化,劳动法治建设面临诸多新问题、新挑战。据了解,早在2021年3月,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就曾委托多个机构和单位以编纂劳动法典为资项,就健全完善劳动法律制度体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新发展阶段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等问题开展专题研究。

“从这些研究成果和其他方面反映的情况来看,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编纂劳动法典已形成许多重要的共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斯喜说。

首要的共识就是编纂劳动法典的必要性。各方一致认为,编纂劳动法典必将有利于增强劳动法体系化、科学化,增强劳动法内在和谐统一,增强劳动法权威性和实施有效性。其次,各方普遍认为,编纂劳动法典时机已经较为成熟。党中央高度重视法典编纂工作,为编纂劳动法典提供有利的政治保证。与此同时,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一套比较健全完善的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体系,为劳动法典提供了重要基础。

对于编纂劳动法典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各方也达成高度共识,认为劳动法典编纂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立足中国国情,体现时代精神,同时要研究借鉴外国有益经验,坚持问题导向,直面新问题、新挑战,回应实践要求。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深入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切实做到集思广益。

“这些共识为推进劳动法典编纂工作提供了良好的基础。”陈斯喜说。

除了必要性和可行性之外,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指出,编纂劳动法典还必须要有紧迫性。

“我国的数字经济引领全球,互联网应用也是全球最大规模的应用。过去,我们的劳动法治更多跟着西方国家走,但现实要求至少我们要同步甚至领跑。劳动法典编纂不可能一蹴而就,过程当中要不断走向成熟。”郑功成说。

编纂劳动法典条件基本具备

“劳动法典的编纂,将极大推动我国劳动法治进程,对劳动法学发展也将具有里程碑意义。”北京大学党委副书记、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叶静漪说。

在叶静漪看来,劳动法该如何回应时代发展需求,展现中国的大国气象,编纂劳动法典就是答案。叶静漪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劳动法的发展已经有两座里程碑:第一座是与市场经济相伴相生的劳动法,第二座是与和谐社会相伴相生的劳动合同法。未来,第三座里程碑就将是与新时代相伴相生的劳动法典。

值得一提的是,《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将劳动就业领域立法作为完善社会重要领域立法的重点内容。

“以编纂劳动法典为指向,推动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体系健全完善,是提升法律质量、优化法律体系、促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中华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人选、党组成员邹震指出,总体来看,编纂劳动法典已基本具备相关的基础条件。

据介绍,目前我国已经形成比较完备的劳动法律法规体系。1994年制定的劳动法为我国劳动法律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2007年制定的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系统构建我国劳动法律制度。职业病防治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工伤保障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行政法规以及为数众多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策规章共同构成目前比较完备的劳动法律法规体系,这些都为编纂劳动法典奠定了坚实制度和实践基础。

但应当看到,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众多重大的变化,劳动关系问题更加错综复杂,劳动领域现有立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形势的发展。

“解决这些突出的矛盾和问题,需要对劳动法律法规体系进行集约化升级,补齐劳动立法的短板,并将部分劳动规章和地方劳动立法的成熟经验上升到国家立法层面,形成系统化劳动法典,统筹解决立法空白滞后和碎片化等问题。”邹震说。

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

任何立法都会涉及立法价值的问题。那么,我国的劳动法典应当确立什么样的价值取向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司长聂生奎认为,作为社会法,劳动法典鲜明的立法价值取向就是保护劳动关系双方中弱势一方,对劳动者倾斜性保护,促进社会公平,实现社会正义。

“编纂劳动法典事关最基本的民生问题,事关治理体系和现代化。”聂生奎认为,中国的劳动法典必须具有政治性、人民性、时代性和前瞻性。四者是辩证统一的有机整体,这其中,政治性是根本,人民性是核心,时代性是基础,前瞻性是关键。

首先,要强化政治性,必须植根于中国的政治制度、政治体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以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为目标。其次,要突出人民性,始终坚持人民至上。要将各类劳动者最大限度纳入劳动法典适用范围,要最大限度依法保护劳动者的经济、政治、文化的社会权益。再次,要紧扣时代性。编纂劳动法典必须与中国当代实际相结合,始终坚持从实际出发。最后,要具有前瞻性。目前,劳动立法很多问题走到“无人区”,劳动法典必须坚持前瞻性的视角统筹谋划,未雨绸缪,打出提前量,赢得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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