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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凯:《劳动合同法》岂能“应对” 
----著名经济学家、劳动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常凯教授如是说 

  《劳动合同法》颁布了,要从明年一月一日开始实施。这可是件大事,中国但凡在职业生涯的人们——你不是雇主就是雇员——都和这部法律有着直接的关系。特别是作为雇主的用人单位,更是极为重视,因为这是一部主要约束雇主行为的法律,法律责任一章共十六条,其中十四条是关于雇主违反本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于是,在形形色色的各类《劳动合同法》的研讨班、讲习班、学习班中,“如何应对《劳动合同法》”、“如何规避法律风险”,成为各类班次招徕学员的主题词和广告语。

  《劳动合同法》可以“应对”吗?在当今的劳动法制环境中,似乎是个不言而喻的事情,大家都在这么做嘛!然而,其他的法律也可以“应对”吗?比如刑法,如果新《刑法》出台,我们是否也可以办一个“《刑法》应对学习班”?要是这样的话就有问题了:哪些人需要应对《刑法》呢?按照一般的逻辑判断,只有那些可能触及刑法的犯罪嫌疑人才会想方设法规避刑事法律风险。可为何《劳动合同法》被人们“应对”呢?这里面主要有以下的原因:

  其一,企业劳动法制观念的普遍薄弱。多年来,劳动法律在我国实施状况不理想,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社会上,特别是企业方劳动法律意识的欠缺。在我国,对于劳动法律而言,似乎没有“违法”“犯法”的概念,而只是执行的好与不好的问题。因此,《劳动法》被称之为“软法”。这种情况的造成,一是法律本身的不健全,如《劳动法》关于违法和犯法的法律责任规定,就不是很清楚;二是我们的政府官员和相关部门的执法者,为了政绩或其他私利的追求,放纵和宽容那些劳动法上的违法者。久而久之,劳动法律在我国在相当程度上已经成为了一种“另类”的法律。这次《劳动合同法》颁布,按照以往的惯性,一些企业和雇主,首先想到的便是如何“应对”、如何“规避”。

  其二,企业对于《劳动合同法》的作用和意义认识不准确。《劳动合同法》的宗旨是保护劳动者,但保护劳动者不是目的,该法律的目的是要通过劳动者的保护,构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而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是增强企业创新能力、提高企业竞争力的基础。从短期和形式上看,《劳动合同法》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企业的行为。但从长期和实质上看,这种限制则是企业发展的必要规制,并将促进中国企业的战略转型,即要从以往的以低劳动成本为基本竞争手段的企业发展战略,转变为以提高企业创新能力为基本竞争手段的发展战略。但是,许多企业并没有认识到这一点,只是觉得这个法律限制了企业,因而自觉不自觉地站到了法律的对面,不是考虑如何通过法律的实施来促进企业的转型和发展,而只是琢磨如何耍点小聪明、学点小技巧来钻法律的空子。

  但不管是何等理由,法律就是法律,你只能遵照执行,而不能“应对”或“规避”。你所“应对”的,可以是执行法律中所出现的问题或困难,但不应该是“应对”法律本身,你所“规避”的,应该是不执行法律所带来的风险,而不应该是“规避”法律的执行。诚然, 在《劳动合同法》的制定过程中,立法者曾公开征求意见,在这个时候,大家完全可以对法律草案说三道四甚至可以完全否定,这是为了使法律制定的更加完善。可一旦这一法律草案通过并颁布实施,关于立法的争论便尘埃落定,不管你个人对这个法律持何种意见何种评价,你都只能以颁布的法律为准,并只能严格执行。

  在这个问题上,应该说也有许多企业的认识还是清楚的和正确的,特别是一些国有企业以及一些规范的跨国公司,但是也还是有众多的经营者和管理者需要端正认识。因此,在《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和学习中,我们需要加以正确的引导,这应该是法学工作者的基本职责。然而,恰恰是一些法律从业者,以所谓专家的身份,在社会上鼓吹“应对”和“规避”,并给企业如何进行“应对”和“规避”支招。社会上对于《劳动合同法》“应对”成风,与这些人的推波助澜不无关系。这样做看似帮助企业,实则是误导企业,并将使企业付出更大的违法成本。这种做法也许是出于商业考虑,也许由于专业知识的缺乏,但无论缘由如何,这不应该是一个正直的和具有社会责任心的法律工作者的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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