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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经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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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五章 三权分立

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
若使民常畏死,而为奇者,吾得执而杀之,孰敢?

“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这是对强权统治者的愤怒斥责。不道之世,人们“狎其所居”,“厌其所生”,反抗是死,不反抗也是死,谁还害怕统治者用死亡来威胁呢?如果天下有道,政治清明,世界太平,人民安居乐业,生活幸福美满,自然都重生畏死。在这样的社会里,倘若再出现兴兵作乱、危害人民利益的人,我就可以逮捕并依法杀死他。这样一来,谁还敢与人民作对呢?

从“以奇用兵”来看,“为奇者”是指以非常手段聚众闹事或者从事军事政变、篡夺国家权力的人。在一个真正民主法治的国度里,“为奇者”则是违法背道、与人民为敌的人,所以,必须依法严惩。吾:最高统治者。

常有司杀者杀,
夫代司杀者杀,是谓代大匠斫。
夫代大匠斫者,希有不伤其手矣。

常:恒常、不变。司杀者:指代司法机关。大匠:在某一方面有造诣的人。这里,“大匠”和“斫”相连,说明大匠就是精通木工的木匠。老子称神圣的法律为“朴”,而朴的原意为“没有人为雕琢的大木头”,所以,这里的“大匠”是指精通法律的人。斫:用刀斧砍(木头)。

惩办“为奇者”,一定要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如果统治者取代了司法机关的职能,就是用手中的权力代替了神圣的法律,是权大于法。那些以权代法的人,很少有不伤及权力的。

手:代表权力。统治者的权力如果超出了宪法所规定的职责范围,到处乱伸手,显神通,示尊贵,势必危及权力。
为什么“代大匠斫者,希有不伤其手”呢?这是因为,在一个真正民主法治的国家里,国家的立法权属于人民,人民要用法律来规定和限制统治者的权力。无视法律的统治者就是无视人民,这是人民所不允许的。

本章是老子三权分立的政治思想。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各自独立,是民主法治的重要保障,否则,统治者就会滥用职权,以权代法,将势必重新走上“以智治国”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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