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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劳动合同法》(草案)“二审”稿(三)

7、竞业限制条款有放有收

草案“一读”稿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知悉其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第二款规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同时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其数额不得少于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年工资收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三倍。”

草案“二读”稿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分析:“二读”稿较“一读”稿,一方面允许双方对于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和期限等内容协商确定,同时将竟业限制条款的适用范围主要局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等。企业未来应特别注意与劳动者就商业秘密保护作约定。

8、拖欠工资可申请支付令


草案“二读”稿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分析:“二读”稿增加了拖欠工资可申请支付令的规定,工资纠纷处理有了“快车道”。


9、养老保险帐随人走


草案“二读”稿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逐步实现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随劳动者在全国范围内流动。”

分析:目前我国的人口流动现象很普遍,为了方便劳动者在异地亦能获得相应的保障,“二读”稿增加了国家将“逐步实现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随劳动者在全国范围内流动”这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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