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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人民群众对劳动合同法草案的意见(一)

中国人大网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自2006年3月20日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以来,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各地人民群众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积极提出意见。截至2006年3月27日上午8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共收到各地人民群众意见4769条。现将3月20日至3月27日提出的有关劳动合同制度的主要意见简报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 
很多群众建议扩大草案的适用范围。有的认为,为保护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结束目前实行聘用制人员等无法可依的状态,建议将草案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调整范围的劳动者,与上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依照本法执行。 
有的反映,目前军队医院等部队单位改革后,大量从地方招收合同制护士,建议将劳动者与部队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纳入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有的提出,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营业执照尚未领取,但已经在筹备阶段的用人单位,这些单位需要大量的劳动者为其工作,建议将劳动者与在筹备阶段尚未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有的建议,将保姆、律师等从事一些灵活就业方式的从业人员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有的建议,草案应引入“雇主”、“雇员”的概念,这样既可以把个人用工纳入调整范围,也可以把董事长、总经理等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排除在本法调整范围之外。 

二、关于劳动合同订立时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知情权 
很多群众赞成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有如实告知劳动者相关情况的义务,同时有了解劳动者基本情况的权利,认为这样规定有助于劳动合同的顺利履行。 
有的认为,为体现严肃性,用人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履行其告知义务。还应对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否则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就没法处理,建议增加规定用人单位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 
较多群众反映,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滥用对劳动者身体状况的知情权来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用人单位往往以身体状况不合格为由拒绝录用乙肝病毒携带者。鉴于乙肝病毒携带者基本上不会传染乙肝病毒,且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公务员法也已经相应降低了门槛,建议增加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为由,判定劳动者身体不合格,并限定进行乙肝检测的劳动岗位和项目,除幼教、食品领域之外的劳动岗位只检测肝功能,不检测乙肝标志物。 
有的用人单位认为,在实践中很多劳动者为获得工作,夸大个人简历或虚构个人能力,对此用人单位很难判断,容易影响人才的正确使用,建议增加规定劳动者的如实告知义务。 

三、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形式 
有些群众认为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的规定旨在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利益,特别在出现劳动合同纠纷时,可以拿出过硬的证据,对此表示赞成。 
很多群众反映,实践中劳动者如果主动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就没有任何录用的机会。如果是“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不是“必须”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于各种考虑也不会主动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防止草案规定的落空,建议将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作为用人单位一项强制性的法定义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有的提出,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合同的书面形式分为合同书、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如果劳动合同仅指纸质化的合同文本,为保持法律之间的统一,建议以“劳动合同书”来代替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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