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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6年鹤壁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工作意见的通知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06年鹤壁市农村劳动力转移

培训阳光工程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2006年鹤壁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2006年鹤壁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

工 作 意 见

为确保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以下简称阳光工程)顺利实施,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促进农民增收,推动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河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6〕6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豫发〔2006〕1号)和《中共鹤壁市委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鹤发〔2006〕7号)精神为指导,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增强农民转岗就业能力、帮助农民实现稳定转移就业为目的,按照“政府推动、学校主办、部门监管、农民受益”原则,通过财政补贴和竞争激励手段,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和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强对阳光工程监管,努力提高培训质量和就业效果,促使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由体力型向技能型转变,进一步推动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目标任务

2006年全市农村培训的主要目标任务是:完成农村职业技能培训20000人,其中,完成阳光工程转移培训5000人,结业率达到100%,转移就业率达到95%以上;完成引导性培训30000人(各县区培训任务见附表)。转移就业单位必须用工规范、职业稳定、工资收入有保证、就业环境好,省外单位月工资不低于700元,省内单位月工资不低于500元,劳动合同期限不低于6个月

三、培训对象、时间和内容

(一)培训对象。必须是具有我市农村户口、年龄在16周岁以上、在农业生产第一线从事劳动的劳动力或普通初、高中毕业回乡青年。

(二)培训时间。培训时间一般为15—90天。个别专业和工种确需延长培训时间的,也不得超过6个月。

(三)培训内容。重点开展转移就业前的短期职业技能培训,辅助开展引导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要根据市场需求,以制造业、服务业、建筑业等行业为重点,按照相关岗位对从业人员的基本技能要求开展。

四、资金安排

(一)培训补助资金。今年我市共安排培训补助资金168万元,其中中央、省下达我市补助资金160万元,市财政配套8万元。每人每期平均补助学费336元。

(二)培训补助方式和培训补助标准。 全市统一以培训券的形式发放。培训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培训券由市农业局统一印制。 按照培训时间和培训工种,确定不同的培训补助标准。在培训补助资金限额内按以下标准执行:培训时间15天补助100元,30天补助150元,45天补助200元,60天补助250元,75天补助300元,90天补助350元,120—180天补助450元。耗材多的培训专业和工种可在上述基础上酌情提高补助标准。

(三)培训工作管理经费。今年市财政安排培训工作管理经费10万元,各县(区)安排的培训工作管理经费不得少于5万元。

五、强化项目监管

强化监管是实施好阳光工程的重要保障。各级阳光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阳光办)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工作责任,严格执行五项制度,切实加强培训任务的管理和调控,强化项目监管工作,规范项目实施。

(一)明确监管责任。市阳光办对各县(区)阳光工程实施情况负责监管,各县(区)对所属培训机构负责监管。

(二)严格执行五项制度。

1. 公示制度。各县(区)要向农民公布培训单位名称、培训任务、培训专业、培训时间、收费标准、政府补贴标准、就业去向等内容。市阳光办要向社会公布承担项目的培训单位名称、培训任务、资金补助等内容,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2. “第一节课”制度。各县(区)主管此项工作的同志要上好阳光工程第一节课。在培训班开班第一节课上,阳光办的负责同志要到班上清点学员数量,核实学员身份,讲解国家实施阳光工程的重要意义,并将培训券直接发放给学员,告知培训券的金额,介绍培训券的使用方法。

3. 台账制度。各培训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农民的转移培训台账,台账内容填写清楚、真实、完整。培训单位法人代表对台账的真实性负责。

4. 月报制度。各县(区)阳光办按月统计各培训单位的培训和转移名单,于每月3日前向市阳光办上报培训和转移人数。培训单位完成每批转移培训任务后,要及时将每一学员的名单、培训情况、就业情况和联系方式输入“河南省阳光工程信息监管系统”。

5. 检查验收制度。各级阳光办要对培训单位的招生宣传、招生、培训、就业等环节进行检查核实。招生前,要认真审核培训单位的招生简章,招生简章必须体现阳光工程的优惠政策。招生后,要对每班次学员的数量和身份进行核查。结业时,要对每班次结业学员的数量和培训效果进行核查。就业后,要对每班次毕业学员的就业情况和就业效果进行抽查,抽查数量不少于5%。对后续就业的学员,要采取就业跟踪或深入农户的形式,了解转移就业情况。培训单位完成全年培训转移任务后,要组织阳光工程各成员单位对其进行验收,检查验收合格后方能兑付资金。上述检查验收要由阳光办两人以上完成,并在《河南省阳光工程检查验收表》上签字。检查验收工作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培训任务的管理和调控。2006年的培训任务采取“计划指导、动态管理”的办法。市、县两级阳光办要及时掌握、分析培训和培训券发放的动态,及时调整培训时间和专业,或调整任务分配计划,保证资金全部用到受训农民身上,并完成全年的培训任务。

六、加强对阳光工程各项工作的管理,搞好质量年活动

全国阳光工程指导小组已将2006年确定为阳光工程质量年,要严格执行阳光工程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提高培训质量。

(一)实行目标管理。市政府与县(区)政府签订阳光工程目标管理责任书,年终进行考核,奖优罚劣,考核结果与下年度阳光工程培训任务分配挂钩。

(二)严格订单管理。各县(区)在下达培训任务时,要按照订单培训的要求,根据申请单位的订单数量和质量,确定各培训单位的培训任务。各培训单位要根据用人订单进行招生,按照订单要求开展培训,按照订单要求安置学员就业。

(三)加强对培训基地的管理。对已认定的31家培训机构,各县(区)要加强管理,提高培训质量。鼓励培训机构增加投资,购置新的教学设备,增强师资力量,扩大就业渠道,增强转移就业能力。

(四)广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在搞好阳光工程职业技能培训的同时,鼓励农村劳动力参加非阳光工程职业技能培训,带动全市农村劳动力学习技能知识的积极性。不论哪种培训,对有劳动准入要求的行业和岗位,培训机构必须使学员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以增强市场就业能力。

(五)做好引导性培训。各县(区)要通过集中办班、发放资料等形式,认真组织好引导性培训工作。承担阳光工程培训任务的培训单位要对每个学员开展不少于8个课时的引导性培训,内容要涵盖基本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城市生活常识、寻找就业岗位、安全生产和卫生防疫等方面。要把防治艾滋病知识作为引导性培训的重要内容,培训到每个阳光工程学员。

(六)加强教材建设。各县(区)要加强阳光工程培训的教材建设,保证教材的实用性与新时期岗位技能要求相符,不准用过时的教材培训学生,每个培训单位要确保受训学员每人有一本技能培训教材。培训教材可以由培训单位根据培训的内容自行编写,也可以由用人企业提供,或者采用现行职业技能培训标准教材。

(七)加强质量考核。各级阳光办要把阳光工程培训质量考核作为项目监管的重要内容,制定培训质量考核办法,加大培训质量考核力度,着重考核结业率、就业率和用人单位的满意度。

(八)为招商引资工作搞好服务。各级阳光办和培训机构要主动与招商引资落地企业联系,帮助培训企业急需员工,提高工人的技术水平,使他们尽快熟练掌握职业技能,以满足企业用人需要。

七、强化措施,确保我市阳光工程顺利实施

(一)加强对阳光工程的领导。实施阳光工程,大力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是市委、市政府向全市人民承诺办好的十件实事之一。各县(区)要充分认识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阳光工程实施工作的领导,要把转移培训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中心工作来抓。市阳光办、特别是县(区)阳光办要进一步充实力量,加强队伍建设,严格履行项目监管职责。

(二)加强对阳光工程资金的投入管理。各县(区)要认真落实阳光工程工作经费,为阳光工程监管和工作落实提供保障。要按省财政厅、农业厅制定的《河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严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阳光工程的培训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农民参加转移培训的学费补助,不得挪作他用。培训补助资金必须在县(区)财政部门建立专户。培训券直接发给受训农民,由受训农民在培训结业时作为学费交给培训单位。培训单位必须凭县(区)阳光办审核确认的项目合同、培训转移台帐、收费凭证、培训券和检查验收合格报告等有关材料,经审核无误后,方能兑付补助资金。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补助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挤占、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将严肃查处,并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督导检查,严格奖惩措施。市阳光办每季度要结合各县(区)阳光工程实施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和抽查将采取明查暗访、随机抽样、直接走访学员或学员家庭等方式进行,并将检查和抽查结果进行通报。市、县(区)阳光办要充分利用“河南省阳光工程信息监管系统”,定期直接同用人单位和学员联系,了解培训和就业情况。各级阳光办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调查处理群众的投诉。同时严格奖惩措施,对工作不力、操作不规范、任务完成不好的县(区)除通报批评外,将减少下年培训指标;对出现挪用、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单位和培训机构,实行捆绑式惩罚,除减少所在县(区)阳光工程培训指标、取消培训机构的基地资格外,并相应减少或取消县(区)承担其它农业项目的分配数量和资金数量,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工作做得好的县(区)和培训单位要给予表扬,并实行以奖代补,在下年分配阳光工程培训指标时予以倾斜。

(四)转变工作作风,提供高效服务。各级阳光办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要深入农村、培训单位和用人单位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查找转移培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了解广大农民群众的培训需求、用人单位的用工需求,以及培训单位在招生、培训和管理上存在的难题,帮助他们排忧解难,提供便捷有效服务。要主动“走出去”,与用人单位签订用人订单,并及时将用人订单落实到培训单位,在培训单位与用人单位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要利用各种渠道广泛收集和整理劳务市场需求信息,通过农业信息网络、职介机构、新闻媒体及时传递农村劳动力就业信息,努力减少农民转移就业的盲目性。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省内外组织开展不同层次、不同规模、不同工种的劳务合作对接活动,通过举办各种类型供需洽谈会、用人见面会,密切培训单位、学员同用人单位、职介机构的联系合作,搭建培训转移平台,促进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

(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向广大农民、培训单位和用人单位宣传国家实施阳光工程的有关政策,宣传“劳务致富”、“劳务光劳”的观念,宣传党和国家鼓励农民进城务工的政策,宣传杰出务工人员的先进事迹,宣传开展培训的先进单位,鼓励和引导广大农民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积极参加转移培训和外出务工,吸引更多的培训单位和用人单位参与阳光工程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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