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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转制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原机关、事业单位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与统筹范围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平稳衔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实行五年过渡期。过渡期内符合183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养老条件并办理退休的被保险人,按原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退休费(纳入统筹基金支付项目的水平,下同)与按183号令规定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进行比较,机关、事业单位办法高于183号令办法的,其差额部分由统筹基金加发补贴,补贴比例逐年递减。转制第一年退休的,加发差额部分的90%;第二年退休的,加发差额部分的70%;第三年退休的,加发差额部分的50%;第四年退休的,加发差额部分的30%;第五年退休的,加发差额部分的10%;统筹基金支付项目以外的部分,由单位支付。被保险人按机关、事业单位计发退休费的基数,封定在单位转制的当月。自单位转制的第六年起,被保险人办理退休时按183号令的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不再实行两种办法的比较。 

转制单位已经按照《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中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2]117号,以下简称京劳社养发117号文件)规定实行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五年过渡期,与京劳社养发21号文件规定的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五年过渡期发生重合时,如果被保险人封定的事业单位退休费水平高于京劳社养发117号文件规定办法和183号令规定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照待遇水平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根据规定比例加发补贴。 

(三)转制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转制前、后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按照统筹范围的统一标准进行调整。


五、关于其他问题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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