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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管理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保发[2006]23号 颁布时间:2006.02.20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参保单位: 
为做好医疗保险费申报缴纳工作,确保基金足额征缴,严格规范缴费工资基数管理,现就加强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每年4月1日,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申报的本单位上年职工月均工资收入,按照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上限与下限的政策规定进行核定后,作为计算缴纳新年度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工资基数正式启用。 

二、经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启用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对缴费工资基数进行调整: 

(一)参保人员失业后再就业且继续参保的; 

(二)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和街道(镇)社会保障所参保的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转入参保单位继续参保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查确认参保单位申报不实的; 

(四)参保单位录入错误的; 

(五)其他确需对缴费工资基数进行调整的情形。 

凡需要修改缴费工资基数的参保单位或个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与凭证,经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进行变更。 

三、本通知自2006年4月1日起实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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