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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当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第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利息; 
(四)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滞纳金; 
(五)依法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其它资金。 

第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按时足额缴纳的,不计个人帐户,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医疗费用。 

第十条 职工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法确定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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